前篇文章提到「應繼分」以及「特留分」是屬於我國遺產繼承制度,遺產繼承,是有優先順序的,若要給他人,也必須做信託、遺囑或保單指定受益人,但至少還是需要留一部分給配偶及直系血親的,否則侵害特留分部分會失其效力。
依照民法【第 1145 條】
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自家親人離世,多半是一件讓親友難過的事情,大多父母親為了讓家人過上好日子,辛苦打拼一輩子積累下來的財富,本以為離世後,家人依然擁有很好的生活水準,但社會案件層出不窮,經常看到報章雜誌寫著遺孀、小孩爭取遺產難看的模樣,又或者父母親因固有思維、重男輕女等,導致財產分配不均等情況,從原本的親人變成仇人,這些事情,依舊在現在還在發生。
曾經看過幾則新聞,父親生病過世留下一筆錢,小孩在國外工作,父親生病時不過問,也不探望,完全沒有想要理會曾經供他到國外唸書、讓他在成人的路上一路順遂的父親,直到父親過世後,只詢問可以分多少家產。還有一則是,家中有兩位小孩,母親生重病,小孩也不聞不問,直至母親過世後,連辦喪事都不願意出席,事後才問父親,他們能分多少遺產?而父親的那一份要不要順便分一分?聽到這番話,如果當事人的父母,應該都難以接受。
所以在生前,如果擁有一定的財產,或想要指定財產給配偶或特定子女,我們都應該盡早的規劃,像是利用信託、遺囑、保險等…在不侵犯特留分的前提下,如何將資產放大?指定給特定子女或他人?我們下一篇文章在各位分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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