甚麼是應繼分?
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,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。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,為 法定應繼分,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,以遺囑另行為指定,則為指定應繼分,但中華民國 民法對此有限制,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。 簡而言之,親人身故後,在沒有交代任何遺產分配的情況下,會依照法律規定的「應繼分」依比例 分遺產,拿到應該拿到的錢。簡言之,應繼分就是在沒有明確遺產分配或沒有遺囑時,提供一個分 配的準則,讓繼承人們至少知道自己「應該」拿多少錢。
依照民法【第 1144 條】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
一、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二、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。
三、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。
四、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什麼是特留分?
所謂特留份是指於繼承時,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ㄧ定部分予繼承人之制度,此制度之設立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,故民法第 1187 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,但不 得違反關於特留份之規定,以保障繼承人。 簡而言之,親人身故後即使有口頭或留有遺囑,也不可以因為偏愛誰,就把全部的遺產給他。 根據【特留分】規定,每位繼承人都有【最少分配】遺產的比例,除非喪失繼承權,否則都還是可 以分的到財產的。
依照民法【第 1223 條】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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